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
2014-08-29 发表|来源:中国文联|作者:佚名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
(2012年3月1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弘扬高尚的职业精神,积极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公约。
一、坚持爱国为民。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用优秀的文艺作品奉献人民、回报社会。坚决抵制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言行。
二、弘扬先进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成果,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文艺实践,唱响主旋律,讴歌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反对在文艺创作中歪曲历史、亵渎崇高、宣扬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
三、追求德艺双馨。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诚实守信、勤奋敬业,深入生活、刻苦学习,锐意创新、精益求精,不断锤炼艺术品格,勇攀艺术高峰。反对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急功近利,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自觉抵制低俗之风。
四、倡导宽容和谐。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提倡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的氛围。反对门户之见、文人相轻。
五、模范遵纪守法。勇担社会责任,弘扬社会正义,引领文明风尚。自尊自重、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反对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自觉抵制“黄、赌、毒、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