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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何为小型舞台艺术

2014-11-23 发表|来源:中国晋剧艺术网|作者:葛学忠

原标题:戏曲文本创作上的一个认识误区(文艺批评)

最近,国家文化部门的一个文化创新申报活动,能够让具有公民身份的民间作家(群众作家)参加申报,并与体制内申报者(单位)同称为“申报主体”,这是文化管理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这对几十年来仅注重文化体制内艺术创新,不重视体制外人民群众的创新力量而言,是在管理方法上的一个变革性质的飞跃。这会给未来的文化艺术创新带来解放性的历史机遇,文化艺术的大发展定会因此而突飞猛进。

但是,细看其有关的评审条件和具体指导理念,不免觉得旧思维的束缚,旧权威观念左右,仍然不能使新策真正落到实处。不免感叹,文化体制的改革任重路远!这里仅对个体申报主体只能申报“小型舞台剧目”写点批评意见。

何谓小型舞台艺术?是剧本小,舞台小,还是演员小?这种界定方法是一个误区,是对民间戏文创作者的歧视,是不尊重民间的文化创造力。从中国古代戏曲的文本创作历史看,经典作品大部分都是非演绎人员即民间文人创作。即使一些文人倾身梨园勾栏,但他们最终的历史地位仍属于“非体制内”的民间文化人。古代是这样,近代是这样,现在和未来仍然会是这样。戏曲文本的创作属于民间文学类,并属于思想文化范畴。而戏曲的演译业属于表演艺术,更多的体现在演绎技能上,属于专业技艺范畴。这两者应是具有两种不同天赋的人才去完成,前者多存在于民间文人中,后者需选拔成长于师承或专业培训团体。因此在戏曲文本创新上尤其应重视民间性的创新成果,而不应把民间戏文创新仅仅视同在“小型舞台”上。

在国家级评审评价活动中应将戏文创新和舞台创新加以区分,不能把两种创新混为一谈,造成艺术创新分类上的混乱。文学剧本创新与舞台表演创新一定会存在艺术性的差别(或者叫距离),仅站在演绎的角度任意的否定戏文创新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予纠正。一部舞台剧目的成功,首先应该是戏文创新的成功,国家级的评审评价重点应该放在戏曲文本的创新上。重表演即是重形式,重文本即是重内容。内容和形式的同一是艺术规律之一。就戏曲而言,多少年的形式大于内容,重传承不重创新,逼使当前的戏曲创新应该更加重视文本创新。这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对于戏曲的创新是至关重要。

当代的戏曲文本创新需要与时代同步,在艺术上在思想上都同步。要做好这项工作,更应该多重视体制外的民间作家。很有可能民间作家才会真正把握时代的脉搏,站在人民大众的品位上去思考过去,向往未来。历史上的历代著名剧作家都是具有这样的情怀和思想的。他们都能写大戏,却没有听说他们善写“小戏”。小戏往往是历代表演艺术家对戏剧家作品的局部磨砺,是满足一种演出实践的需求。看看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优秀经典“小型舞台剧目”其实都并不小。从文本上看多是某部经典大型舞台剧目的折子戏,引子戏,楔子戏。因为其经典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经过千百年的舞台锤炼,不受时代束缚而常演常新。让当代的剧作家创造出类似的“小型舞台”艺术来满足时代的创新需求,这是一种误读。

作为国家层面的评审评价活动,一定要意境深远,眼界宏大。绝不要只注意“小舞台”培养“小艺术”。时代需要符合时代需求的新型大型舞台艺术,更需要大时代的大伯乐。这是一种希望,更是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