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8-18 发表|来源:山西省文化厅|作者:佚名各市文化局,各相关单位,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山西省文化厅拟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体现本地区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二、推荐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级直属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本市或本单位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市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见附件1)。省级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附件2)。
(四)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3)
(五)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六)已正式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件。
三、推荐申报程序
(一)推荐申报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省级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推荐申报期间,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二)材料审核
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退回限期修改补充。未按期完成修改的,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三)提交正式文件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直属单位将申请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及申报项目清单和申报项目材料(申报书及申报录像片的原件与复制件各1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按类别整理后(U盘或移动硬盘)邮寄至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充分发挥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组织专家,认真筛选、论证所申报的代表性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原则上已经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同类代表性项目,不再重复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超过2个的,要从严掌握。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前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数量与入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
(三)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四)申报材料经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审核。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报送时限的,不予受理。
(五)对推荐过程中出现有异议或反映申报项目存在问题的,将严格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落实,负责解释。
报送单位:山西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地 址:太原市解放南路文源巷5号
邮 编:030001
电子邮箱:sxfeiyichu@163.com
电 话:0351-4054042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市推荐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清单
附件下载:附件.rar
山西省文化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