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
2020-09-16 发表|来源:山西戏剧网|作者:晋戏宣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
(文旅市场发〔202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助力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审批效能
(一)持续推进一网通办。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审批,实现演出市场主体设立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二)简化巡演审批程序。已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该演出活动首次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新增演出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三)落实外资准入政策。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材料报文化和旅游部。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方控股的外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材料报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批。
(四)促进演出市场消费。推进演出票务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票务信息监管,改善演出市场消费环境。支持举办音乐、戏剧、杂技、舞蹈等演出节(季)、赛事活动,发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将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供给项目纳入政府资金扶持范围,通过购买服务、发放优惠券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
二、规范新业态发展
(一)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各地要密切关注演出新业态,及时分析研判演出市场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牢牢把住意识形态安全和生产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创新监管理念,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为演出市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二)规范在线演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由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在线传播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提交在线传播服务单位许可证件、观演网址和应急预案等材料。在线传播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演出内容、弹幕评论等进行实时审看,发现含有法规禁止内容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保留视频资料至少60日以上备查。通过个人直播频道提供的网络表演,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明确新业态监管规则。以营利为目的,在剧院等演出场所为公众提供现场文艺表演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对已经批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重复审批,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设计、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虚拟形象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实施精细化管理
(一)加强重点演出题材审核。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题材,涉及民族和宗教题材,以及涉及英雄烈士题材的演出剧(节)目的内容审核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严把内容准入关。
(二)强化重点演出类型监管。对音乐节庆类演出活动,要重点对电音类、说唱类节目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演出现场显示屏内容以及互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沉浸式演出活动,要加强演出全流程审核,防止出现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及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对小剧场演出活动,要重点加强脱口秀、相声以及先锋话剧、实验话剧等语言类节目的内容审核和现场监管。对旅游演艺以及在现场音乐厅(LiveHouse)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要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确保纳入监管视线。
(三)做好重点演出审批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提供咨询服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重点营业性演出内容把握不准的,可提出初审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予以指导。
四、落实主体责任
(一)落实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责任。文艺表演团体应当以演出为中心环节,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演出剧(节)目。演员应自觉提升道德品质修养,讲品位,重艺德,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努力培养高尚职业操守,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落实演出经纪机构主体责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重点加强演出节目把关及演职人员管理,对演员经纪、演出宣传、票务经营、现场管理等进行全流程把控,配合管理部门加强演出现场安全监管。每个演出项目应当至少安排1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等服务工作。
(三)落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应当核验相关批准文件,指定专人负责演出活动的现场巡查。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设施及舞台设备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推动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常态化。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同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敏感问题做好分析研判,加强协同监管。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作用,出台演出行业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正面引导。探索优化营业性演出投入成本结构,促进演出行业各环节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三)加强组织宣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