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两万余个公共文化机构,全部免费开放
2023-08-03 发表|来源:山西日报|作者:无全省现拥有公共文化机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两万余个,全部免费开放。7月3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谭继海透露。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近年来,我省文化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谭继海表示,全省现拥有公共文化机构(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两万余个,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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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图书馆、文化馆2个(省图书馆、省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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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图书馆、文化馆21个(市级图书馆10个,市级文化馆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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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图书馆、文化馆233个(县级图书馆116个,县级文化馆1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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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化站1361个(乡镇文化站1151个,街道文化站2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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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
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全部免费开放。
2020年至今,群众文化服务品牌开展活动10644场次,群众文艺队伍(文艺小分队)开展活动489367场次,乡土文化能人艺人开展活动113883场次,乡村文化带头人开展活动225095场次,免费送戏下乡52000场次,活动惠及广大人民,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日益增强。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实施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浙江、安徽、江西等10余省(区、市)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需制定一部符合山西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补齐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立法短板,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当日新闻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共设7章37条,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特别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在上位法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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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条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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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从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作用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引导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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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培养、评价机制,加强对民间文化人才的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