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01 发表|来源:山西艺术基金网|作者: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艺术基金重点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艺术人才队伍建设三种类型。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资助或组织与艺术基金发展相关的公益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注并参与艺术创作,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艺术繁荣发展格局,激发全省文化艺术创新创造活力。
(二)重点资助省属文艺院团在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交响乐(交响合唱)、民族管弦乐等相关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制作、排练、演出、修改提升等。市县院团、民营院团及省属高校如有重点选题创作,也可适当兼顾。
(三)资助我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参加国内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四)资助急需或紧缺的高素质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
(五)举办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他活动。
(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
第五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给予相应资助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交办或根据捐赠人意愿,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助管理
第六条 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
(一)重点资助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交响乐(交响合唱)、民族管弦乐等相关舞台剧的创作生产。
(二)资助标准原则上戏曲、话剧每项不超过30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每项不超过4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每项不超过100万元。修改提升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前期创作生产资助标准的50%。
(三)申报项目需提交剧本大纲或完整剧本、完整曲谱、主创介绍以及创作前景和演出计划等,每部剧时长不少于90分钟。修改提升项目还需提交完整视频、专家意见、社会反响、修改提升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项目资金根据申报实施项目的创作规律和实际情况,按照程序一次核定,原则上按照50%、30%、20%的比例分立项款、中期款、结项款三批次拨付资助项目经费。
(五)对于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助。
第七条 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
(一)资助我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参加国内外展演、巡演等交流推广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由中央各部委主办的展演、会演、评比演出活动;在北京、上海、广东等政治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参加相关展演展示活动;参加能提高山西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家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组织中直文艺院团及兄弟省份进行优秀剧目交流演出活动等。
(二)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标准原则上每部作品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项目需提交相关活动方案。
(四)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一次核定,原则上一次性予以拨付。
(五)对于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助。
第八条 艺术人才队伍建设:
资助我省急需或紧缺的高素质艺术人才培养等项目。重点资助舞台艺术事业传承和长远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的艺术人才培养培训活动,资助标准原则上每项不超过50万元;重点资助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舞台艺术创作、表演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申请资助的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0万元。该项由艺术基金理事会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一次核定,原则上一次性予以拨付。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全省文艺工作重点,编制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主体依据申报通知载明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填报项目申报表,并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提出项目扶持资助申请,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资助项目原则上应有完整方案或文本初稿或已进入实施阶段,并须在下一年度年底前完成。已获得艺术基金资助的项目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项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类型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自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资助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创作生产资助项目时,需把握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现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二)要突出“中国梦”主题,突出现实题材创作,重点反映新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重点反映我省高质量发展成果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在内容和形式上要有一定创新。
(三)重点资助有潜力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且兼具政治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作品。
(四)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结合创作单位的创作生产能力、项目发展前景等相关因素,尊重文艺创作生产规律,尊重艺术家创造性劳动。
第十四条 评审创作生产资助项目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价值观表达不清楚或导向不正确的作品。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作品。
(三)当年度已获得省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作品。
(四)停留在创意策划层面且还没有文本初稿的作品。
(五)无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来源的作品。
(六)申报主体或主创人员、主要演员有不良社会反响的作品。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评审流程:
(一)一般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1.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对所属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
2.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3.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有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4.基金管理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拟资助方案,提请专家委员会复核。
5.理事会审定拟资助方案后,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重点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1.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填报《重点项目申报表》。
2.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拟资助方案,提请专家委员会复核。
3.理事会审定拟资助重点项目后,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获得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基金管理中心如发现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内容、项目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填写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充足理由时,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需确保申报项目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资金账户为《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账户。如项目主体违反协议,出现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挪用资助经费等现象,基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工作计划、资金开支范围和绩效管理要求,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主体须将资助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途合规、账目清晰,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套取、转移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及其他业务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出现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艺术基金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通过山西省艺术基金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基金章程、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助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使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资助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仍有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基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在尊重艺术创作规律前提下,确有正当、充分理由,无法在《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实施周期内完成的,项目主体可以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延期。
(一)须在实施周期届满2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项目资助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时长总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项目资助延期实施期间,项目主体不得再次申报同一类型资助项目。
(四)经批准延期的资助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项目主体不得再次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下达一年后没有实质性进展,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理事会审定后,视实际情况对项目作终止、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视情节轻重收回全部资金或结余资金。项目主体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清理账目,提交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清算,并按原渠道退回基金账户。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主体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要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进行经费决算,编制结项报告,进行绩效自评,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未按规定完成项目计划、进行绩效自评或提交结项验收申请的,取消下一年度艺术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资助进度检查、绩效评价、结项验收等工作。对检查中存在项目推进不力、偏离绩效目标、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的,责成项目主体限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对验收不合格,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作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绩效不达标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收回项目资金,或终止、撤销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演出、展示、宣传、推介时,在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三十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项目或撤销项目的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被终止项目的,取消项目主体两年申报同类资助项目资格,并由项目主体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基金账户;被撤销项目的,取消项目主体三年申报同类资助项目资格,由项目主体将已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在报请理事会同意后,终止项目资助,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延期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的。
(三)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仍未完成项目实施,不能参加结项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撤销项目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且经约谈后仍不改正。
(二)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后仍然不予改进。
(四)项目实施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或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行为。
(八)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拥有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财政厅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