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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评审办法

2024-08-01 发表|来源:山西艺术基金网|作者: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依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的立项评审和其他适合使用评审方式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助评审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立足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努力体现山西艺术水准。

第四条 项目资助评审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拟定资助方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理事会审定、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和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全省文艺工作重点制定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和申报要求,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申报通知载明的要求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认真填报项目申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提出项目扶持资助申请,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自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符合项目资助申报通知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八条 受理审核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相关性、申报材料完整性和项目申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不涉及对申报项目质量水平和项目申报主体实施能力的等级评价。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项目资助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同行评审、大比例使用专家、结构化安排专家和执行回避制度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专家评审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需要答辩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应按要求积极参加答辩。

第十一条 专家严格按照评审办法,依据评审原则,以排序、打分、撰写评语等形式独立、实名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拟定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资助金额提出年度拟资助方案。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结合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复核年度拟资助方案。

第七章 审定资助方案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将年度拟资助方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第八章 公示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资助需通过山西省艺术基金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30日内完成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核查,核查工作应听取各方面意见和项目申报主体申诉;核查完成后提出的处理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第十七条 经过核查确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不予资助,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可视情况通过山西省艺术基金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立项签约

第十八条 公示期截止后的30日内,基金管理中心与获得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签订资助协议;项目申报主体不能在规定期间签订资助协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或撤项申请,基金管理中心视情况作延期签约或撤销资助资格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