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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办法

2024-08-01 发表|来源:山西艺术基金网|作者: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助”指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和《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评审办法》,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审定后,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体”指与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承担项目政治导向、内容质量和经费使用主体责任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组织单位”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作为项目主体的主管单位,承担项目监督责任。

第五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资助项目、重点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目标—效果”原则,尊重艺术发展规律、艺术创作规律、艺术传播交流推广规律、艺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管理并重,提高资助质量。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监督管理,采取“内容监督与经费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进行监管,加强项目资助绩效管理。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九条 项目主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申报承诺,严格执行项目资助协议。项目资助资金核算必须纳入项目主体财务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相关资料,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申报实施的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并指定负责艺术基金工作的责任处(科)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承担指导责任,具体负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并对项目资助组织开展现场监督、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等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采取直接监督或委托监督的方式对项目资助进行监督管理。各省直有关单位、市委宣传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等,经基金管理中心遴选和认定,可作为受委托单位,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开展项目资助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类别,明确监督目标、原则、重点、标准、方法并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档案。

第三章 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须自觉接受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组织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舞台艺术作品的项目主体应提前20日将首演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和项目组织单位。首演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围绕项目的内容导向、艺术质量、修改意见进行研讨,填写《专家研讨意见表》,首演完成后30日内,应将《专家研讨意见表》和项目完整高清视频资料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境内)的项目主体,应提前20日将展演(含网络展播)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和项目组织单位;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境外)的项目主体,应提前90日将演出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和项目组织单位。项目实施中应录制展演活动的高清视频备案。

第十七条 艺术人才培养项目按照理事会安排,由基金管理中心监督项目主体组织实施。项目主体应在开班前30日将师资、课程信息及开班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立项名单》,规范使用“项目名称”,列明“主办单位”。规范标注山西省艺术基金标识和“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应高度重视专业评论和专家研讨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整理观众、学员的建议,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应以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的方式,及时向基金管理中心上报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媒体宣传情况,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留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舞台艺术作品”“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境内)”“艺术人才培养”的首演、展演、开班等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对“优秀剧目传播交流推广(境外)”的项目开展行前汇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以适当方式开展资助项目集中巡查工作。通过汇报、演示、座谈、专家点评、意见反馈,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变更、延期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实施过程中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项目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中心审批。项目资助变更审批期间,基金管理中心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项目资助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资助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须报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尊重艺术规律前提下,项目主体确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无法在《项目资助协议》规定的实施周期内完成资助项目实施的,应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延期及终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项目延期或终止。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围绕项目资助实施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艺术成就,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提出结项验收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体提交的结项验收材料应合法、真实、完整、有效,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按计划实施完成后,项目经费未使用完的,应按原渠道退回基金账户,退回资金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六章 约谈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约谈项目主体项目负责人,约谈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监管中发现项目政治导向、实施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单方面搁置或更改项目实施的。

(四)中期监督不合格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条 项目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中心在报请理事会同意后,终止项目资助,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延期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的。

(三)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仍未完成项目实施,不能参加结项验收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山西省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理事会批准后做撤项处理,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内基金申报资格。如发现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报送相关部门处置。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且经约谈后仍不改正。

(二)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后仍然不予改进。

(四)项目实施与批准的项目资助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或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验收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行为。

(八)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监督纪律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体、基金管理中心、评审专家、项目组织单位及委托单位,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履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山西省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山西省艺术基金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规范监督行为,参与监督的工作人员和专家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督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如实地反映监督情况。

(二)不得参加被监督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消费和购物等活动。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得通过被监督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提出任何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不得隐瞒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剽窃、泄露被监督单位的项目内容、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