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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2016-01-24 发表|来源:中国晋剧艺术网|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戏剧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戏剧艺术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艺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团结、动员全省戏剧艺术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充分发挥戏剧艺术工作者的创造精神,尊重和维护戏剧艺术工作者的劳动,尊重各个剧种的艺术传统和艺术特色,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戏剧的繁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应有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山西戏剧家协会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责,为山西省戏剧艺术工作者做好服务,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各种权益,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戏剧事业健康发展。努力把协会办成确实体现会员愿望和利益的“戏剧之家”。

第五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指导戏剧创作和戏剧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探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戏剧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大对我省民营戏剧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组织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

第六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以积极发展戏剧艺术为前提,坚持戏剧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多出人才,多出作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舆论阵地,推荐、参与和组织国家及省重大戏剧活动和戏剧评奖,推动戏剧艺术事业不断繁荣发展。

第七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积极组织开展对外艺术交流,加强省内外,国内外及祖国海峡两岸的戏曲交流和信息联系,努力推动山西戏剧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第八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积极开展戏剧策划、培训、函授、讲座、咨询、辅导和联谊等活动。提高戏剧艺术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尊重戏剧艺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振兴山西戏剧艺术事业服务。

第九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协助省及各市党政有关部门,协调各戏剧事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全省戏剧界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腐倡廉,坚决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不良风气,倡导营造良好的戏剧艺术事业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服务。

第十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加大对传统戏剧文化的保护传承力度,鼓励和支持各剧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做好传承工作,鼓励各艺术工作者传、帮、带,收徒授艺。继续关注民营戏剧文化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民营戏剧文化企业面向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从事戏剧活动的专业、民间职业剧团和业余戏剧艺术团体、各类戏剧艺术学会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在山西省从事戏剧(包括所有地方戏曲剧种)、话剧、歌剧、舞剧、皮影戏、木偶戏、广播剧及其它舞台艺术工作及戏剧艺术相关门类工作,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人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艺术领域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

(二)在戏剧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科研工作中具有较高的水平和成就者。

(三)在戏剧演出 、经营管理和群众普及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

(四)凡热爱戏剧事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戏剧活动,包括专业、业余、戏剧艺术工作者、企业家等。

第十三条 入会手续和程序为: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并附交表明申请者的戏剧创作、活动资历和其它戏剧成就的材料,经本会组织联络部审查后,报主席团或其所授权的机构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四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应努力学习、领会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为繁荣我省戏剧事业,团结我省广大戏剧工作者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在从事正常的戏剧活动时,其文艺思想、学术活动受到诬陷与迫害,会员权益、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犯,本会有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包括诉诸社会舆论和司法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主席会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1.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3.五年之内不换会员证;

4.不再担任团体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且已脱离戏剧工作岗位者。

5.已脱离戏剧工作岗位,连续五年不参加任何专业或业余戏剧活动者。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与会员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会员的动态,各市剧协及相关单位在剧协换届后,每年向剧协组联部汇报会员动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委员会、主席团主席会组成,设理事参加主席团委员会扩大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地市剧协和省直各部门及各团体会员,根据上级批准代表规模,按会员比例人数、剧种分布情况、从事戏剧艺术工作的分工情况,经协商推选产生。理事、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届中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主席会提名,主席团委员会通过,可以增补、变更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主席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经主席团主席会授权,代表本协会行使部分职权,并处理事务,参加主席团委员扩大会议,无表决权。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应是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的现职干部。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省文联党组提名,剧协主席团主席会通过,再由省文联党组任命。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任期均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主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设名誉主席和顾问,由主席团聘请上届主席担任名誉主席,聘请七十岁以内在山西省戏剧家协会担任过秘书长、驻会副主席的可继续担任顾问,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设戏剧艺术专家委员会,由老一辈戏剧艺术专家组成。同时设立创作理论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和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主席团主席会从驻会和戏剧界中推选有关专家组成。其任务是抓好创作、研究、服务及会员各种权益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关心全体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机关设立办公室、组织联络部、权益保障部等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协会的日常工作,落实主席团主席会确定的各项具体任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经费来源:

1.国家专项经费和补贴;

2.会员义务演出;

3.社会捐助、赞助;

4.其它服务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是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受山西省文联党组领导,接受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全称为“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简称“山西剧协”。其英文名称为“Shanxi Thentre Associaton”,缩写为“SXTA”。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八届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山西省戏剧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                                   

山西省戏剧家协会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