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6〕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戏曲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具有独特的民族艺术魅力和深厚的民族地区群众基础,是中华优秀传统戏曲文化艺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全区戏曲事业繁荣和地方戏振兴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全区戏曲艺术与地方戏保护传承工作体系,促进自治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戏曲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全面推进我区地方戏曲艺术繁荣发展,为推进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区地方戏剧种普查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成立自治区地方戏剧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方戏剧种普查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地方戏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二)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大力扶持和加强全区特色民族戏剧和地方戏的研究、保护、传承、创作和繁荣发展工作,实施自治区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培育打造草原特色戏剧品牌。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从相关文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资金,用于扶持地方戏事业发展,鼓励各地区整合资金参照自治区做法支持本地区地方戏事业发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
(三)积极发挥乌兰牧骑在促进全区地方戏曲传承、保护、发展中的作用。我区乌兰牧骑自建立以来,始终保持节目小型多样、演员一专多能、队伍短小精悍、装备轻便灵活的特色,积极发挥演出、宣传、辅导、服务功能,对促进蒙古剧、漫瀚剧、民族曲艺等民间戏曲的挖掘、整理、传承、创作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基层群众需求,乌兰牧骑挖掘、整理、编排了大量适合基层演出的地方戏曲剧目和小戏小品节目。继续发挥乌兰牧骑在我区地方戏曲传承、保护、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整合现有文化惠民演出资金,以及乌兰牧骑专项补助资金等,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支持乌兰牧骑下乡演出,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戏曲事业发展。
(四)加强地方戏曲剧本创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舞台艺术地方戏曲重点剧目创作规划》,重点围绕 “中国梦”、弘扬中国精神和草原文化、深入生活现实题材等主题,加强地方戏曲创作。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自治区文化厅每年从艺术创作经费中列出地方戏曲剧目创作经费支持地方戏曲剧本创作。
(五)加强地方戏曲公益演出。根据我区基层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到农村牧区为群众演出。将地方戏曲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自治区文化厅每年从艺术院团公益演出补贴中列出经费支持地方戏剧目公益演出。
(六)培育地方戏曲节庆惠民品牌。坚持艺术节庆活动与惠民演出有机结合,在原内蒙古二人台艺术节等活动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每两年在基层举办一届包括蒙古剧、二人台、漫瀚剧、晋剧、评剧、二人转、蒙派京剧等演出在内的自治区地方戏剧展演,逐渐培育形成内蒙古地方戏曲惠民节庆品牌。
(七)改善地方戏曲创作演出条件。支持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改善剧场和演出设备及交通工具。继续加强基层小舞台建设,将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设施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将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建设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旗县级以上群艺馆、文化馆要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八)扶持已转企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原创剧目补贴、以奖代补、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等方式扶持已转企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创作。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旗县级以下(含旗县级)已转企改制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根据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为旗县(市、区)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九)建立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相关戏曲专业艺术院校合作,建立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成立大师工作室。将转企的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建立完善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培养服务体系。
(十)加强戏曲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鼓励中小学与本地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开展校园普及活动。注重和加强地方戏曲艺术评论工作,实施优秀经典地方戏剧目评论计划。加强地方戏曲宣传和推广工作,鼓励通过各种新媒体宣传、普及和推广地方戏曲。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地方戏曲宣传力度,报道地方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地方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良好精神风貌。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支持地方戏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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